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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校内申诉实施办法

作者:xsgzb 更新日期:2012-02-28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生权利与义务的相关条例,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或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结合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大专、中专、技师学院学生。成人教育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理性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起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起的申诉。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是学院法制部门。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提交申诉书当日)。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部门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审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仍然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级教育厅提起书面申诉。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牵头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针对学生申诉的事项展开调查、研究,最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参加申诉委员会的一般是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院领导、系(部)领导以及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学生工作部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也可视情况吸收其他有关人员(教师、学生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申诉委员会采取听证方式进行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学院关于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为学院的最终决定,以学院正式文件发布。 第十七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直接送交本人签收;按申请书中的通讯地址邮寄给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学生或家长拒绝签收时)在学院内布告栏内公告30天。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可举行听证会处理申诉。如申诉人或代理人没有请求听证,但申诉委员会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在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之后,可举行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 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二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三条 参加听证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果。 第二十五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有当事人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书面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检监察室和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