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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xsgzb 更新日期:2012-02-2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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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教育部2005年2月4日颁发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按照育人为本、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结合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分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分制试点专业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按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制。大专基本学制为3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2-5年,学生有效学籍时间不超过5年(应征入伍者除外)。 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三年制大专的总学分要求为140学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入学注册 (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学院录取的新生,持《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用挂号信向学院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而不按时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入学资格、体检等事项),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同时取得学籍。复查结束后,由学院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单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并报教育部进行新生电子注册。 (三)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根据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立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四)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按国家招生规定暂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能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五)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次年7月10日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包括所患疾病的诊断)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者,报教务处批准,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申请、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六)各系(部)在新生复查结束后,完成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和学生证办理等工作。成绩表和学籍表一式两份,在学生毕业或离校时一份装入本人档案,另一份由学院教务处保管(因退学等原因中途离校的学生,其学籍表归入原班一同上交)。学生证经学院办公室加盖钢印后发给学生。 第五条 在校生注册 (一)在校生每学期开学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校,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无正当事由,逾期2周不报到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院不再为其保留学籍。 (二)每学年的开始学期(即秋季学期),学生必须按照《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按学分收取学费办法》到学院财务处履行交费手续,并持由学院财务处出具的交费证明和学生证,到所在系(部)报到注册。未履行交费手续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三)学生报到注册,应由本人办理,不得托人代办。符合注册条件者,由辅导员以班为单位收齐学生的学生证后到学院教务处统一加盖注册章。

第三章 课程及学分

第六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指为保证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必修课包括文化基础课、专业理论课和实践性环节。 (二)选修课指学生可以有选择性地进行学习的课程。选修课分为任选课、限选课和选修实践性环节。 1、任选课指为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全面素质,培养和发展学生兴趣特长与潜能的课程。任选课面向全校学生开设。各系(部)应充分重视任选课的设置,开设较多的课程,鼓励学生自主选修,并认真做好任选课的教学管理工作。 2、限选课指学生在学院提供的选修课范围内,按系(部)规定要求选修一定学分,以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课程。各系(部)应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更好地适应社会进步的要求,满足学生的选择愿望。 3、选修实践性环节(毕业综合实践)指学院根据所设置的专业(专门化)方向和学生就业单位的要求,开设相应的供学生选择学习的实践性环节。学院每年做专业调查,以便调整选修实践性环节,更好地适应技术进步的要求。 第七条 必修课、限选课和选修实践性环节应按其内在联系在各学期合理设置。任选课每学期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八条 学分是度量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是学生学习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制订教学计划的依据。学分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理论课程(含课内实验):每16学时计1个学分,不满16学时但达到8学时以上计0.5学分,不足8学时不计学分。 (二)体育课:每学期计1学分。 (三)实践性环节:如实验专用周、课程设计、教学实训、生产实习等按每周1学分计算。 (四)毕业综合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选修实践性环节以总学分4分计算。

第四章 课程注册、成绩考核与绩点

第九条 学生注册后所选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后,该课程成绩和学分将在教学管理系统中的学生成绩档案上予以登记注册。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根据作业、提问、课堂测验、半期考试、学习态度和纪律等确定。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40%,期末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60%。总评成绩及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以A、B、C、D、E五级记分,也可采取百分制记分。五级制和百分制之间的换算关系见表一。 第十二条 考核有闭卷、开卷、口试、论文、报告等方式。具体考核方式由课程负责人提出,所在系(部)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三条 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课程由各系(部)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考试课实行教考分离。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一)平时作业有1/3以上未按时完成; (二)无正当事由或未经学院同意,课堂缺课学时达到总学时的1/3以上。 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该门课程正常考试,该课程以零分计,只能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重修(体育课参加重考)。 第十五条 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以缺考记,不准正常补考,可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体育课的考核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用百分制记分。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视情节轻重按《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处分,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不准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八条 为了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的程度和学习的能力,对学生的学习成绩采取学分绩点计算办法。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之间的对应关系如下: 表一:成绩分数、等级、绩点换算关系表 平均学分绩点可按下式计算: 当学期的重考、重修课程,及下学期开学初补考合格的(代替正考成绩)课程均参与计算。以学习课程的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两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一学期核算一次。学习课程的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课程选修、免修、重修、重考、缓考

第十九条 学生依照教学计划,在导师的指导下,确定所选课程、选修时间和顺序。在校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学分总和不应低于15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最高不应超过35学分。 第二十条 新生第一学期按指定课表上课,从第二学期开始选课。学生在学期的第十五周左右(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在网上选择下学期修读的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需参加所选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在同层次教育机构已学完的必修课程,可申请免修;在未获得课程学分前,一般不得申请免修。学生免修课程应由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签字,经开课系(部)主任同意,并经教务处审核,学生按规定交纳有关考核费用后可获得相应学分并在学生成绩档案上予以登记注册,其课程绩点按实际的考核成绩进行换算。 第二十二条 政治理论、计算机、体育等课程及实践性极强的课程不得申请免听和免修。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体育教研室研究,报教务处批准,可调整该生体育锻炼和考核项目,考核及格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三条 课程正常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者、按第十四条规定被取消正常考试资格者以及考试违纪、作弊者,只能重修。体育课成绩不及格不参加重修,可进行重考。各种实践性环节没有补考和重考,只能重修。 补考和重修按正常考核评定成绩(即必须算平时成绩),重考不计平时成绩。 学生课程考核已合格,但对自己的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考或重修,其成绩可按高分登记。 第二十四条 一般不准办理缓考。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应在考试开始前三天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辅导员和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有效,事后补办无效(不可克服的特殊情况例外)。缓考可安排在补考、重考或重修课程考核时进行,仍按正常考核评定成绩。未申请缓考或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课程考核者,皆以旷考论处。 [b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种规章制度,弘扬正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勤奋学习,自强不息,明礼修身,团结友爱。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反学院的规章制度和纪律,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具体参照《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德育学分实施办法》等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实训、设计和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属于考勤范围。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任课教师按教务处正式下达的组班名单对学生进行考勤,可实行多种形式的考勤方式(包括提问、小测验、抽查、点名等)。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以旷课一学时计。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审查属实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因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应征入伍者; (四)经学院批准暂停学业创业者; (五)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交验必要的证明材料,填写《休学申请表》(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须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病情诊断意见和休学建议),经辅导员和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自休学获准之日起,休学生效。 第三十一条 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应予休学、而本人又不申请休学者,学院应劝其休学,并书面告知本人。自接到休学书面通知之日起,休学生效。 第三十二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获准休学者,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如:学生评优、资助、转学转专业等),其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在校学习学生应征入伍而休学者,其学籍可保留至退役后1年,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休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2年(应征入伍者除外)。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自休学生效之日起1周内必须办理完休学手续并离校。休学期间,学生的行为后果自负,医疗费用自理,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三十四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书、由所在地政府出具的休学期间的行为表现证明书(因伤、病休学的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书,由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向所在系(部)提出复学申请,经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注册手续。凡无故未按时申请、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三十五条 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各系(部)应对其休学期间的行为表现进行审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得复学,取消其复学资格。因伤、病未康复不能按时复学者,可申请续休(以1学年为限)。 第三十六条 获取复学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不得留校学习,不准参加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其成绩无效。

第八章 学习提醒、试读、转工种技能培训和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学期获得的学分低于18学分(最后一学年除外)且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教务处通知系(部),系(部)通知辅导员给予学生学习提醒。学生应在辅导员的指导下拟定出学习成绩提高计划。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学期取得的学分低于14学分(最后一学年除外),应转入试读,试读期为一学期,保留学籍半年。试读期内所选修学分不得少于18学分,考试课程不得少于2门。试读学期所取得的学分达到18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可恢复学籍,否则予以退学或转入工种技能培训。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间辅导员应给予学生更多关心和帮助,学生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试读合格恢复学籍者,若再次出现第三十八条的情况,应予退学或转入工种技能培训。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所取得的学分总和低于10学分(最后一学年除外); (二)在学院规定的最长期限内未完成学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没达到毕业要求的不在此列); (三)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但经审查不合格; (四)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经学院劝说无效; (五)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继续在校学习;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没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八)学习年限达到规定的最长期限,所取得的学分总和低于(不含)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95%; (九)自愿要求退学。 第四十二条 凡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并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决定准予退学的,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决定准予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学院将退学决定书在校内公告栏公告7日,视为有效送达本人。 第四十四条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决定书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其程序参照《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学生申诉实施办法》办理。 第四十五条 对退学处理无异议的,自申诉有效期结束之日起,学院退学决定生效;对退学处理有异议但经申诉复查后维持原决定的,自申诉复查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学院退学决定生效。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不负责安置退学学生,其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学生自退学生效之日起,一切行为后果自负。 (二)退学学生应在学院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二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并离校。学院出具相关证明。不按期办理退学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学籍,并不再为其出具相关证明。 (三)因病、伤残退学者,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四)凡已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七条 退学学生的户口由学生本人办理,应迁回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地。

第九章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八条 原则上学生应就读录取的专业,一般情况下不得转专业。如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也可转专业: (一)经学院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确具有一定特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其潜能发挥者; (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认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以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休学后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五)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变化,必要时,由学院提出,经学院分管部门批准,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四十九条 转专业的程序、时间规定 转专业的学生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同意后将申请书交拟转入系(部),拟转入系(部)考察同意后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转专业。办理正式转专业手续的时间为学生报到期间,行课后一律不再办理转专业手续。 原则上学生只能在一年级转专业,同一专业转入、转出人数不得超过专业总人数的3%。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学生在校期间已转过一次专业; (二)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 (三)转出(入)系(专业)不同意; (四)受到学院纪律处分; (五)应作退学处理; (六)从招生档次低的专业转入招生档次高的专业;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一条 转专业的学费规定和成绩处理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的标准缴纳学费。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要求方可毕业。如果学生在原专业所学习的课程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要求,则成绩和学分有效,否则应补修;凡不符合转入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学分,教务处审批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记为任选课学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如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也可转学: (一)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认不宜在原学院学习,但可以在其它学院学习; (二)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三)由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等办学类型转入普通高等教育; (四)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或正在休学者; (五)应作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四条 办理转学的程序 学生应向学院提交转学申请(由教务处代收后转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须经原学院、转入学院和双方学院分管部门同意,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跨省者须由两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转学。 转出学院应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如下材料:学生申请书、学生原始录检表、转出校同意函、拟转入校同意函、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方公安部门。 第五十五条 转学学生的学费规定和成绩处理 经批准转入我院的学生应按照我院转入专业的标准缴纳学费。学生转入我院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要求方可毕业。如果学生在原转出校所学习的课程要求不低于我院相应专业相同课程的要求,则经教务处审核后成绩和学分有效,否则应补修;凡不符合我院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学分,教务处审批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记为任选课学分。 第五十六条 在转专业、转学手续的办理期间,学生须遵守各项纪律,安心在原班级学习,无故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七条 毕业 学生完成本专业必修课程的学习,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并达到教学计划的全部规定,准予毕业,由学院发放经四川省教育厅统一颁发并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平均学分绩点在3.7且各课程绩点均在3.0以上者(对某些创新能力特强,在正式学术刊物发表过论文或在省级以上重大知识、技能竞赛中获奖者,平均学分绩点和各课程绩点可分别降至3.0、2.0),可获得学院优秀毕业生证书。 学生可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可提前毕业或滞后毕业。允许延长两年完成学业。相对教学计划提前修满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在1.7及以上的学生,应鼓励选修其他课程,经学院批准也可提前毕业。 第五十八条 结业 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获得的学分在总学分的95%以上,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按结业处理仅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可在3年内回学院参加考试,完全达到毕业规定后换发毕业证书。 即使学分达到毕业规定,但在毕业前受留校察看且未解除处分者,仍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后经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作出鉴定其工作表现达到合格者,可以解除处分者,换发毕业证书。 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五十九条 肄业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在学院学习一年以上的学生,可以发给肄业证。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获得的学分低于(不含)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95%,应申请延长学制,否则按退学处理,发给肄业证。 第六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四川省教育厅注册。 第六十一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均为一次性证件,应妥为保管,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但经学生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应证明和省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广告,经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延长学制年限

第六十二条 专科学生基本学制年限为三年,最长学制可延长至五年。 第六十三条 学生因学业原因不能如期毕业,但愿意延长修学年限者,本人必须在基本学制结束前,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家长书面意见书;经所在系(部)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十四条 经学院同意延长学制年限的学生,必须在其延长的学制年限每学期初两周内向学院财务处缴纳当年的规定费用,再凭财务处出具的缴费凭证到所在系(部)进行注册。逾期不注册者按结业处理。上课三周以后,本人要求退学者,已邀费用不再退还。 第六十五条 经批准延长学制年限的学生,按学院在校生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在延长学制年限期间,学生必须在校住宿,其住宿费按在校生住宿费标准缴纳。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延长的学制年限中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即可获得毕业证书。在延长的学制年限中仍未完成学业者,发给结业证书,今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者,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