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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德育工作,促进学院学生自觉按照大学生德育目标的要求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学院德育工作整体水平,根据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和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德育,是指对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法纪观念、行为习惯、团队精神等方面的教育。德育成绩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德育综合表现的量化评定,是考核学生综合素质的主要指标之一,是学生评奖评优、毕业鉴定和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德育成绩考核评定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组织,各教学系(部)具体实施,教务处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大专、中专、技师学院学生。
第二章 德育学分
第五条 学院学生自入学注册起至毕业离校止,每学期由所在系(部)及辅导员对每位学生的德育成绩评定一次。德育成绩评定合格者(德育成绩达60分或以上者为合格),每学期获得1个德育学分。
第六条 学院学生在校期间,学制为三年的学生必须取得6个德育学分,学制为五年的学生必须取得10个德育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德育学分在学生的课程学分外另行计算,不占课程总学分。
第七条 毕业班学生在学期中,经学院批准提前就业或同意提前离校的,其德育成绩按本学期在校表现进行考核,德育成绩合格且离校后在实习单位(或社会上)表现良好者,即可取得该期德育学分。本学期在校期间德育成绩不合格者不准提前离校。离校后在实习单位(或社会上)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该期德育学分。
第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进行德育成绩评定,德育学分中止计算。
第九条 学生德育成绩由基准分、加分、扣分三部分构成,其计算公式为:德育成绩=基准分 + 加分 - 扣分。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德育成绩基准分为80分,在评定德育成绩时,由系(部)及辅导员按规定给每位学生加分或扣分。因加分使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算;因扣分使总分低于0分的,按0分算。
第十一条 学期德育成绩在60分以下者,视为本学期德育不合格,不能取得本学期的德育学分。德育不合格者,必须按以下途径进行重修:
(一)按学院规定办理重修申请手续并交纳德育重修费;参加由系(部)组织的思想品德教育学习,且成绩合格;
(二)下一学期德育成绩应达到60分以上。如下一学期德育成绩达不到60分,视为重修未合格。
第十二条 学生的学期德育成绩低于60分时,辅导员应以书面形式通报给家长(无法书面通知的,应电话通知并做好电话记录)。 学生连续三个学期德育不合格时,劝其退学。
第三章 德育成绩加分
第十三条 担任学院、系(部)、班级等各级各类学生干部满一学期,基本履行职责者,按下列规定加分。工作态度差、不负责任、未完成本职工作或任职不到一学期者不加分。
(一)学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加4~8分。
(二)学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门的部长、副部长,学生艺术团的团长、副团长;各系(部)团总支•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加4~6分。
(三)学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门的干事,各系(部)团总支•学生会各部门的部长、副部长,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加3~5分。
(四)各系(部)团总支•学生会各部门的干事,各班班干、团干,各宿舍舍长、班级小组长,加2~4分。
(五)以上四项列出的应加分人员,需由所在组织出具加分意见。学院团委•学生会的学生干部由学生工作部出具加分意见;系(部)学生干部由各系(部)出具加分意见;班干部、团支部干部由所在班级的辅导员出具加分意见。
(六)一人同时担任几个职务时,按最高职务加分,不得累计加分。
第十四条 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或其他公益活动,每次加1分。其中积极参加无偿献血者,每次加4分。一学期累计加分超过8分的以8分记。由活动组织方的指导教师出具加分意见。热心公益事业,积极为社会服务 (如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拾金不昧、抢救伤残、助人为乐等),事迹突出,受到全国、省、市、县(区)、学校、系(部)书面通报表扬者,分别加20分、15分、12分、10分、8分、5分,同一事迹获不同级别通报表扬者,只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加。
第十五条 积极参加学院或系(部)组织的各级各类文化体育活动者,按以下规定加分:
(一)参加学院运动队、艺术团、表演队训练者,每次训练加0.5分,一学期累计加分超过10分的以10分记。由运动队、艺术团、表演队的指导教师出具加分意见。
(二)参加学院组织的院外各级各类比赛取得名次及获得各种荣誉者,区、县级比赛加1~4分,市级比赛、航天七院组织的比赛加5~8分,省(部)级比赛加9~12分,国家级比赛加15~20分。由学生工作部依据比赛取得的名次和荣誉,以及参赛者的实际表现,酌情出具加分意见。(“市级”指成都市、德阳市,“区、县级”指龙泉驿区、广汉市,下同。)
(三)院级各类活动的直接参与者,每次加2分,系级各类活动的直接参与者,每次加1分。(“直接参与”指正式报名参加演出或作为正式选手参加比赛,不包括观众、啦啦队或其他临时性表现。报名后未参加活动者,不能加分;学生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参与活动的组织工作不另加分。)其中,获得院级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者,每取得一项单项名次加2分;获得系级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者,每取得一项单项名次加1分。一学期累计加分超过15分的以15分记。由系(部)或辅导员出具加分意见。
第十六条 所在集体被评为各类先进集体者,按以下规定加分:
(一)某集体被评为国家级先进集体,该集体每人加10分,负责人另加5分;
(二)某集体被评为省级先进集体,该集体每人加8分,负责人另加4分;
(三)某集体被评为市级先进集体,该集体每人加6分,负责人另加3分;
(四)某集体被评为区、县级或学院级先进集体,该集体每人加4分,负责人另加2分;
(五)某集体被评为系(部)级先进集体,该集体每人加2分,负责人另加1分。
(六)所在寝室被评为学期“文明卫生寝室”者,该寝室每人加4分。寝室长另加1分。
第十七条 凡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及各类积极分子,国家级加20分,省(部)级加15分,市级加12分,区、县级加10分,学院级加8分,系级加5分。
第十八条 一学期上课全勤者,加10分。
第十九条 凡本办法未作规定,根据学院有关部门、教职员工的建议,按情理应给予加分的其他先进事迹,由学生工作部提出加分意见,可酌情加1~5分。获得各类奖、助学金者不加分。
第二十条 凡同一内容加分只计最高项。
第四章 德育成绩扣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按以下规定扣分:
(一)系(部)通报批评每次扣5分,全院通报批评每次扣8分;
(二)受警告处分者每次扣10分;
(三)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每次扣15分;
(四)受记过或以上处分者德育成绩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者,未受纪律处分的,按以下规定扣分:
(一)辱骂、威胁他人或有不礼貌、不尊重教职员工的言行,每次扣5~8分;
(二)在教学楼、宿舍楼内撞门、踢门,在器具、墙壁、门窗上乱贴乱写乱刻乱画或蹬脚印、打球印,损坏学院绿化、照明、教学和生活设施等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每次扣5~8分;
(三)在宿舍内私拉乱接、乱丢烟头、在床上吸烟者,每次扣5~8分;
(四)在校园内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砸酒瓶、高空掷物者;每次扣5~8分;
(五)无正当理由及相应证明,晚上在规定关宿舍楼大门之后才返回宿舍者,每次扣5分;
(六)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强占床位,每次扣5分;
(七)未经准许进入异性宿舍,每次扣5分;
(八)私自拆卸室内家具或设备设施,每次扣5分;
(九)私自配备寝室钥匙,将寝室钥匙转借他人,私自更换寝室门锁或另加门锁者,每次扣5分;
(十)中专学生(或五年制大专前三年)衣着、发型不符合学校要求,拒不改正的,每次扣5分;
(十一)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吸烟者,每次扣2分;中专学生(或五年制大专前三年)在校内有吸烟行为的,每次扣5分;
(十二)在校园内养宠物者,每次扣5分;
(十三)在教学楼、宿舍楼或其他公共场所乱倒污水、茶水,乱丢杂物,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者,每次扣5分;
(十四)在宿舍楼内饮酒、打麻将、打球、跳舞、溜冰、哄闹、乱敲乱扔乱砸、高声放音乐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他人学习、休息者,每次扣5分;
(十五)在教学楼内高声喧哗、起哄,在用餐、选课或其他公共活动中插队、起哄者,每次扣5分;
(十六)将食品带入教室、图书馆、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者,每次扣2分;
(十七)穿背心、拖鞋、裤衩进入教室、图书馆、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者,每次扣2分;
(十八)其他有违校规校纪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参照以上条款酌情扣分。
第二十三条 凡规定参加的早操、早读、晚自习、政治学习、各类会议、组织生活、公益劳动和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3分。
第二十四条 凡恶意拖欠学杂费者,扣5分。
第二十五条 因一次错误受到两种以上处罚,扣分只计最高的一种。
第二十六条 凡本办法未作规定,根据学院有关部门、教职员工的建议,按情理应给予扣分的其他不良行为,由学生工作部提出扣分意见,可酌情扣1~10分。
第五章 德育评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初,由学生工作部统一制作《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德育成绩评定表》,按每个学生一份,发至系(部),由系(部)发至各班辅导员。辅导员将评定表按班级装订成册,根据本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在日常工作中详细记载学生操行表现与加、减分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而获得加分的,学院有关部门或活动组织者应以《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德育成绩加、减分通知单》书面通知到系(部),由系(部)通知辅导员;系(部)自己可决定加分的,由系(部)直接通知辅导员。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而被减分的,学院有关部门应以《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德育成绩加、减分通知单》书面通知到系(部),由系(部)通知辅导员;系(部)自己可决定减分的,由系(部)直接通知辅导员。
第三十条 每学期结束前2周,辅导员对本学期学生德育成绩的总分进行汇总、计算。然后将评定表统一上交系(部),由系(部)学生管理教师审核、签字,并加盖系(部)公章。
第三十一条 各系(部)及辅导员必须于下一学期开学1周内向学生公布上学期德育评分成绩,公布内容应包括每位学生加分、扣分的项目及依据。
第三十二条 德育成绩公布后,学生可以提出质疑,发现他人或本人成绩有错漏的,须在公布后1周内向系(部)或辅导员反映,经系(部)或辅导员核实后予以更正,逾期不再办理。
第三十三条 系(部)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上学期学生德育评分成绩评定表及分班统计表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审查后报教务处,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 德育不合格者,由所在系(部)安排重修事宜。重修合格的,在学期末由学生和辅导员共同填写《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德育成绩重修记录》,经系(部)审定后,报学生工作部。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最后一学期德育成绩评定、公布等工作的时间,依当届毕业生工作安排而定。
第三十六条 每学期德育成绩评定工作完成后,相关部门要保存好以下资料:
(一)《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德育成绩评定表》、《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德育成绩加分通知单》:由系(部)保存,视同试卷一样管理。
(二)《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德育成绩分班统计表》:由系(部)、学生工作部各保存一份。
(三)《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德育成绩重修记录》:由系(部)、学生工作部各保存一份。
第三十七条 德育分评定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教学活动,凡在德育分评定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学生除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在其总分中扣除作假加分分数外,并按处分的种类扣除相应的分数;相关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系(部)可根据本系(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